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|
|---|---|
| 索引号 | 00248503X/1999-06395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1999—0038 |
| 法规文号 | 浙劳函〔1999〕62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2014-02-18 20:21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 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[1999]62号 温州劳动局: 你局《关于执行浙劳险[1999]100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请示》(温劳办[1999]5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 根据省政府浙政[1997]15号、浙劳险[1999]100号文规定精神,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。鉴于温州市劳动、社会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,建议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协商处理,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,从而切实把浙劳险[1999]100号文件贯彻好。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|